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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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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据悉,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机构根据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评审,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对获奖企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授予质量奖奖牌(奖杯)和证书,公布获奖企业名单,并给予表彰,在全区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质量管理企业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据自治区质监局质量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质量奖评审机构为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奖审定办公室)。质量奖审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监局。为保证不同行业企业评审的一致性,制定了统一通用的质量奖评分标准。必要时,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分类分别制定评分标准实施指南。质量奖评分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及时修订和更新,修订间隔为3年。质量奖评分标准重点要求企业从战略策划、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进行全过程控制,注重企业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每届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质量奖奖牌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历年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等证实性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企业按评审程序实施现场评审及用户评价。对在3年内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国内、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经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上报自治区政府给予再次授奖。对未通过或未重新提出申报的企业,到期自行取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荣誉称号。

  获奖企业一旦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等情况时,应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后,报经审定委员会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作者:李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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