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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质监局展开“土炼油”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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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上午,山东省滨州市质监局组织召开了由各县(区)质监局稽查队长、监督科长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非法炼油事件,集体对《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十五土小”违法企业专项行动的意见》进行了再学习,并对相关工作迅速作出了部署。

  滨州市质监局房延民副局长要求,各单位要认清形势,增强抓好产品质量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结合当前开展的“双打”活动,要进一步加大对“土炼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各单位还要迅速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新闻媒体发言制度。

  张毅局长要求,各单位要将“土炼油”事件迅速向当地政府进行详细汇报,以法律和技术法规为依据,向各级媒体做好解释。随后组织力量,在职权范围内对辖区内“土炼油”违法行为迅速展开执法查处。同时,要举一反三,结合“双打”活动对当前和两节前时令食品,及其他存在风险的行业迅速展开专项检查。

  据了解,2010年滨州市下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十五土小”违法企业专项行动的意见》,明确界定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十五土小”企业是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制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主要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高炉、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新五小企业”主要指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

  其中土炼油为“十五土小”之一,指未经国家审批和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作者:佚名 来源:济宁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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