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0日,北京首家环境保护审判庭在延庆法院揭牌成立,这意味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犯罪将有了司法保障。法律“亮剑”为的是让环境更美好。
据悉,环境保护庭将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的案件受理模式,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过去,环保案件只能由环保局以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罚无法强制执行,很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尺度上也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从根本上制止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诸如非法开荒,只能处以行政处罚却不能强制开荒者补种被毁林木;汽车交通肇事,引起化学药品泄漏污染水源,受害者却得不到经济赔偿等等。
据悉,成立环保庭北京并非首创。早在两年多以前,江苏无锡市中院就有了环保庭。然而,该庭在成立一年多以后,才于去年等来了开庭第一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集装箱公司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由于案件的典型性和示范效应,环保庭马上成为全国同行关注的焦点。但此案之后,环保庭再度陷入无案可立窘境。而在云南省,多个法院的环境庭也是处于“等米下锅”的状态。
北京延庆法院环境庭法官陈旭云认为,在实践中,除了环境公益诉讼之外,环境保护审判庭的成立具有更为丰富的价值内涵。当前,环境资源的管理分散在环保、水利、农业、交通、林业、旅游等多个部门,这就导致当前环境保护呈现执法主体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等特点,环境纠纷解决处于“重行政、轻司法,重处罚、轻预防”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环境管理的执法力度,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执法效率和效果。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的特点,一旦损害发生,则难以逆转,但依据现行的行政权力格局,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对这些行为及时制止,即使对恶意排污实行惩罚性措施,最终也很难弥补污染造成的损害。因此,环境保护亟须其他制度设计来改变这一弊端,在此情况下,环保庭临危受命,应运而生了。
陈旭云认为,当前环保庭的环境公益诉讼受案率较低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还较为陌生,往往胸怀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的热情,却缺少正确运用相关诉讼制度的知识和能力,往往心有余,力不足。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亟须各方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运行空间。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解决法律短板问题。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现行诉讼法关于诉讼资格的规定排除了公益诉讼存在的余地。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大势所趋。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政协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和议案也不断出现。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立法者的大力配合和支持。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运行需要经历各部门协调磨合的“新生期”。如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与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侵权损害纠纷等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可以说,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等问题仍需在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环保庭理应得到更多的宽容、理解和支持。环保庭肩负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公益精神的启蒙、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等重任。
无锡市中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环保庭的职能和办案流程作了详解。他说,很多人认为环保问题很专业,取证又贵又复杂,个人不能打环保官司。而事实是,只要有“表象证据”,环保庭就可以立案。他说:“比如,生活在同一条河边的三代人,在近些年平均寿命明显大幅降低,同时大家都感觉长期赖以生存的河水水质和以前不同,认为寿命降低与河流污染有关系,就可以起诉污染河流的企业。”至于水质的检测费用,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由被告提供自己与污染无关的证据。
陈旭云和赵卫民都同时强调,打官司不是最终目的,保护环境才是全社会共同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