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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关于进口铜精矿中有害元素限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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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19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进口铜精矿中有害元素的限量,具体限量标准规定如下: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对于公告生效前已签合同并发运出口到中国的铜精矿,贸易关系人须提交离港时间的证明文件。此文件将于2006年6月1日起生效。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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