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瑞士伯尔尼联邦运输局修改的关于从瑞士水域上船舶发动机的废气排放条例。
该修改引进欧共体指令2003/44/EC中的一些部分和采纳修改欧共体指令97/68/EC的欧共体指令2004/26/EC,并引进了汽油发动机废气的莱茵河法规(8a章)。为了在瑞士注册这样的船舶,这些发动机必须符合上述指令的要求。然而,按照瑞士法规,不接受按照其在指令2003/44/EC中的适当限制建立的2冲程汽油发动机的合格声明。此外,该条例采用了废气测量的ISO 标准817,且按照适当的欧共体指令修改检验燃料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