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1.本局于2010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周作上销售以假充真的“HUGO BOSS”皮带一案依法作出(浙义)质技监罚字[2010]第016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周作上销售以假充真的“HUGO BOSS”皮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
(2)没收以假充真的“HUGO BOSS”的皮带2180条;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本局于2010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ALSHEBANI(国籍:也门)销售以假充真的“head&shoulders”洗发水一案依法作出(浙义)质技监罚字[2010]第022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当事人ALSHEBANI销售以假充真的“head&shoulders”洗发水,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
(2)没收以假充真的“head&shoulders”洗发水30箱(200ml×96瓶/箱);
(3)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义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