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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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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1.本局于2010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周作上销售以假充真的“HUGO BOSS”皮带一案依法作出(浙义)质技监罚字[2010]第016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周作上销售以假充真的“HUGO BOSS”皮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

  (2)没收以假充真的“HUGO BOSS”的皮带2180条;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本局于2010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ALSHEBANI(国籍:也门)销售以假充真的“head&shoulders”洗发水一案依法作出(浙义)质技监罚字[2010]第022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当事人ALSHEBANI销售以假充真的“head&shoulders”洗发水,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

  (2)没收以假充真的“head&shoulders”洗发水30箱(200ml×96瓶/箱);

  (3)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义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11月30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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