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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货”成职业打假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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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货”是指在某国家或地区没有经过原生产厂家所指定的销售代理而进行销售的产品。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今年1至10月受理的消费者双倍索赔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水货”已成职业打假新热点。1至10月,该院共受理消费者双倍索赔案件58件,其中原告因购买商品系“水货”的13件,原告为职业打假人的为10件左右。

  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开始“水货”索赔主要基于如下原因:1、可获收益高,潜在市场大。市场上销售的“水货”一般为电子产品居多,价值不菲,一般在几千元至万元左右。如果双倍索赔得到支持,通过一次诉讼甚至可获收益近万元。而且职业打假人往往在不同法院就同一产品提起相同诉讼,收益更为不菲。而根据市场销售“水货”的情况,职业打假人可以开展职业打假活动的产品众多,市场巨大。2、举证容易,诉讼风险小。在涉及“水货”的索赔诉讼中,一般出示产品原件、购物票据以及产品生产商或指定维修商的证明,即可证明所购产品为“水货”,无需像传统领域的打假往往需要出具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举证相对容易。而且在诉讼中,由于无需进行鉴定,对所购产品本身不会进行破坏性检验,产品不存在毁损。即便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该产品使用价值仍能实现,所承担的诉讼风险相对较小。3、调解可能大,回收资金快。在涉及“水货”的索赔诉讼中,销售者一般对产品是“水货”不作否认,大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与职业打假人协商解决。销售者除退货外一般另给予职业打假人价款70%左右的赔偿。

  法院认为,在目前销售者销售“水货”仍然获利较高、消费市场对于“水货”存在客观需求的情况下,“水货”并不会因职业打假而从市场销声匿迹。职业打假人以“水货”作为打假对象将会是今后几年消费者双倍索赔案件的常态。针对这种职业打假的新情况,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适时扩大解释《消法》适用范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将消费者的目的限定为“生活消费需要”,销售者一般以此作为抗辩,认为职业打假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法院认为,适用《消法》时要根据立法精神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不能拘泥于法条和传统做法,尽可能地为消费者提供有力保护。

  二是准确认定欺诈,正确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规则。《消法》第49条确立了双倍赔偿规则,其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何认定“欺诈”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水货”索赔案件中,销售者往往提出“水货”并非冒牌产品或者假冒产品,因此不构成欺诈。我们认为,“水货”属于未经许可在中国销售的产品。销售者销售“水货”即可认定其存在欺诈的客观行为,就可以推定其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是适当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加大调解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避免对已经形成的买卖关系及市场秩序造成太大冲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在审理上述案件时,注意加强与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市场秩序,更有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俞里江 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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