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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委托理财业要做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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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针对近年来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类案件日益激增的现象,就规范金融类委托理财主体及其市场提出司法建议。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专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的纠纷。据朝阳法院的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10年9月,该院共受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18件,是2008年、2009年两年的两倍多,案件标的额大部分为几十万元以上;原告通常为50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被告多为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

  法院认为,此类案件的迅速增长源于以下原因:

  一是市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但缺乏相应的理财能力,委托理财不慎。具体表现在选择受托人时未尽审查义务,未查证受托人是否具备投资理财资质;签署委托理财协议时未仔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选择理财产品时不清楚投资风险;投资过程给予委托人权限过大,出现重大亏损前怠于对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二是不具备理财资质的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非法开展理财业务。主要表现为:受托人多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均无理财资质,吸收客户时虚假宣传,有的采取轰炸式手机短信开发客户,有的举办“理财课”,并设置现场发放投资收益等环节,以此吸引听课的潜在客户,过分强调盈利前景,缺少风险提示,甚至隐瞒风险;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投资人许可自行操作投资,并约定盈利时投资机构和客户基本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的保底条款;理财亏损后,作为受托人的投资公司采取变更办公场所、中断联系等手段,拒不履行赔偿协议。

  为确保国家金融秩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上述原因,法院建议从以下3方面规范金融类委托理财主体及其市场,减少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的发生:

  第一,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范,明确界定委托理财的范畴、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经营规范,以及全权委托和保底条款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等。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规范监管职责,对于无资质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非法理财的,明确相应查处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以此促进各类交易主体规范运作,实现管理无缝隙。

  第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一方面强化个案宣传,通过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开审理和宣判规范委托理财,以判决的既判力约束和引导当事人行为;另一方面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投资人理性选择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关注投资风险,提高依法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许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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