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时候,索尼公司因六款数码相机不合格,在浙江被工商部门查处时,曾对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提出了质疑。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溯源至标准,这是常见的事,但我们还是能够从这一事件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三章第十七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这是中国的法律,索尼在中国经营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这就是说索尼可以制定自己相机的企业标准,但一定要严于我国现行的数码相机行业标准。
但是我们在有关报道中看到,索尼的四个型号数码相机居然使用同一企业标准,而且企业标准只有薄薄的三页纸,其中重要的性能要求一栏仅有寥寥数个字。索尼宣称他的相机拥有先进的技术,很高超的工艺,但连我国的行业标准都达不到,我们看不到有什么先进可言。很显然,规范其生产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化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索尼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我国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却反而对我国的标准提出了质疑,其依据是什么?
索尼相机事件给我国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何让这些企业的标准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如何监督企业在标准的要求下生产产品;如何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有效的监督。
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相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索尼相机事件也体现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薄弱环节。我们不仅要制定更加先进的国家标准,更要保证这些标准有效实施。我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索尼的相机标准人们很难看到,怎样通过的备案我们也不得而知。并且,索尼不合格相机在出厂前是否都按标准经过了监督检验,如果进行了又是怎样通过的,这些均有悬疑。
索尼相机事件虽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各个角度来看又有它的必然性。整个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标准问题,给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拉响了警报:如果我国的标准化管理和运作机制比较完善,类似事件应该较少发生。如何搞好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利用标准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摆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