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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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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11月4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征求意见。该草案对产地管理、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销售的4类产品进行包装,包括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鲜活水产品、畜禽产品除外),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已取得注册商标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产品等。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说明,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或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应在包装物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根据草案,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如果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召回农产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将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另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建立生产记录,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上市前,应自行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经检测合格的,应向产品采购者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此外,草案提出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违反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将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作者:孙 勇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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