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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2项标准审议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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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省南京市组织召开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送审稿)》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送审稿)》两项标准的专家审议会。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司、中国科学院土壤研究所、江苏省农科院、江苏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上海市农科院、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所的 10 余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审议会。

审议会由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冯波副处长主持,成立的临时专家委员会审议了标准主编单位提交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送审稿)》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认为:

1 、此两项标准制订切合了我国食用农产品和蔬菜安全生产的需要及其产地 环境安全管理的要求, 为科学合理实施 食用农产品和蔬菜 的生产、管理,提高产品品质与食用安全,保障群众健康提供了科学的法规依据,标准的制订非常必要、及时。

2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送审稿)》 主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 各项评价标准值定值基本恰当,充分考虑到 与相关标准的衔接与配套。监测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既避免漏掉主要项目,又可由各地自主地选择一些项目。在进行环境质量评价时,评价项目分为严格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两类;使那些危害较重和一般的污染物在评价中有所不同。标准基本内容和评价方法切合实际,具有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

3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送审稿)》 规定了 温室蔬菜产地温室内 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 各环境质量标准均包含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并 根据污染指标的毒理学特性和蔬菜吸收、富集能力,评价指标分为严控指标和一般控制指标。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评价方法切合实际,具有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

专家审议会原则通过了该二项标准的专家审议,建议标准主编单位根据专家审议会意见对该两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报总局行政审批。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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