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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入出境人员传染病防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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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控制国际间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口岸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口岸依法对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于近年来新传染病如甲型H1N1流感、SARS、基孔肯雅热等的出现和老传染病的死灰复燃,给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口岸防治传染病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既要做好符合国际卫生法,又要符合国内卫生法,既要做到严格把关,又要尊重人权和提供便利,这就要求对现行有关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对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

  对口岸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出入境人员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第十五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规定处理”和第十六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发现检疫传染病时,还应当用最快的方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

  口岸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薄弱环节

  1.目前要求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史进行自觉申报,但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自觉申报有阳性情况的个案极少,这种被动的查验方式,对在口岸及时有效发现传染病人并不可靠。

  2.目前在口岸对出入境人员的主动查验方式有快速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制度等,但是因为传染病患者在口岸查验时常常没有出现发热等症状,这是体温检测工作的局限性。通过观察和询问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以期发现传染病人的可能性也不大,故显示对口岸传染病主动查验方式的手段不足。

  3.对需持有效健康证明的出入境人员的口岸把关工作存在漏洞。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来华留学、观光、经商和工作的外国人逐年增多,这给口岸防控传染病工作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而对需持有效健康证明的出入境的外国人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常常需要公安等部门的协助,时有把关不到位的现象,因而自然造成管理上的漏洞,给传染病的传入提供了机会。

  4.目前在口岸现场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措施一般分为有症状人员的处理、可疑病人的处理和接触者的管理等,但当在现场发现急症病人需要及时救助时,国境卫生检疫一般开展登记、联系、转送等工作,而对病人本身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5.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量不同,客观上造成各口岸防治传染病工作人员的素质、设施和工作条件参差不齐,很多口岸防治传染病设施严重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防治传染病工作。

作者:肖鹏 吴毓南 林盛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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