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丹红”风声鹤唳,“强生”胆战心惊,果冻扼杀幼小生命,再到PVC保鲜膜含致癌物质。一个接着一个,有毒食品层出不穷。近年来,事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众都会发现一个共性——总是国外相关机构发出警告后,国内的监督管部门才开始行动起来。一连串的事件让人产生疑问,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警告为何总比国外慢半拍?
首先,信息披露体制阻碍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从国外来讲,一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收集到可靠信息后立即发布相关警告或指令。而在国内,在监管部门收集到安全问题信息后,都必须上报上级主管 卫生部门,然后再通过上级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严格审批,在最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国内市场各方面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卫生部才发布相关的产品安全警告或提醒。试想,在如此众多环节下,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安全警告总是姗姗来迟。
其次,检测标准严重滞后。在很多情况下,国家质检部门不是不想向公众及时发出安全警告,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说,我国1996年出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中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但10年后的今天,质检部门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有关“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再说高露洁牙膏,国家由于没有“三氯生”尚无安全和检验标准,只能任商家信口开河。正是由于中国的检测标准滞后,这些洋品牌常常在出现安全问题后,总是表现得傲慢无礼。
第三,法律不能及时跟进。比如在药品安全方面,我国1984年才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法律层面。时隔20年后,2004年3月颁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但由于缺少相配套法规,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尽管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仅仅处于初级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的药品反应监测报告系统比国外发达国家落后近20年。
说到底,类似频频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考验着一个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和智慧。安全警告为何总是先国外后国内,无疑给我们提了个醒:国内安全检测标准的缺失如何尽早弥补?信息披露机制如何畅通无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体系法律的构建如何更科学、更完善?类似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