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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商品出口保税区必须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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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中旬,昆山检验检疫局机电化矿科接到了一个特殊的电话,某电子企业要求昆山检验检疫局对一批发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线束签发通关单,而当检验人员要求下厂抽批检验时,企业百般推搪后方告知:大部分货物已经不在工厂,而是已经发往上海保税区仓库,且其中部分产品已经被最终客户提走使用。

  昆山检验检疫局随即立案。经调查核实,由于客户催料,业务人员不熟悉检验检疫流程,该企业已于9月6日将95%的货物发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仓库办理入库要求其提供通关单作报关用时,该企业才发现未办检验检疫手续。在尝试其他方式未果的情况下,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检验人员不下厂检验即倒签出具通关单。昆山检验检疫局认为,该电子企业的行为属于未报检擅自出口,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1号令《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案件,但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内容。

  首先,本案中销售使用的地点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表面上并不是直接出口,部分企业在阅读法条时可能在理解上有所偏差,而本案中企业就曾就此提出过疑义。但实际上,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1号令《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因此,以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同样需要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其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3号令要求,自2009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实施新分类管理,检验模式有所转变,抽批检验的频次有所调整。存在一些企业未经检验合格即擅自出口,以及个别企业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够透彻,认为已经实施分类管理后,即可先出货后报检的现象。从动机来看,前者属于产品质量不稳定,希望钻监管的漏洞,存在主观故意;后者属于对制度和流程不够熟悉,为了加快通关时间而采取非常规操作,并非故意违法。因此,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区别对待,通过加强对分类管理企业,重点对二类及以下企业加强宣传沟通、明确程序与时间要求、提高检验效率,避免不熟悉业务流程,对通关时效存在疑虑的企业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主观故意或产品质量不稳定甚至质量不良的企业,通过行政处罚、纳入四类企业管理的方式将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规范出口检验检疫秩序,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和公开。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作者:颜卓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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