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空箱”申报入境的集装箱内竟然装有大量废旧衣物等“洋垃圾”,废旧衣物污秽不堪,霉菌和蛛丝随处可见,集装箱内充斥着极其难闻的恶臭味……近日,盐田检验检疫局依法对“名为空箱,实则不空”的集装箱所属船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均有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境集装箱(含空箱)都必须实施卫生检疫;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集装箱,装载有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进出境的集装箱,带有植物性包装物、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必须实施动植物检疫。
《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出入境集装箱提出了明确要求,“缔约国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确保集装箱托运人在国际航行中使用的集装箱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无媒介和宿主,特别是在拼箱过程中;”“多用途使用集装箱时,集装箱托运人和受托人应当尽力避免交叉污染”。集装箱、集装箱装卸区应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无媒介和宿主),同时还指出“一旦缔约国认为国际集装箱装卸量非常繁重时,主管当局应该采取符合本条例的一切可行措施,包括进行检查,评估集装箱装卸区和集装箱的卫生状况,以确保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
屡禁不止 处置成为难题
近年来,我国各港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对进境集装箱的检疫监管力度,然而,空箱不空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以深圳盐田港为例,今年1~8月,盐田检验检疫局共计截获携带各类疫情和有毒有害物的进境不合格空箱7681标箱,与2009年同比增长53.19%,其中主要为携带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类不合格空箱,有5569标箱,占总数的72.51%。
目前,对于不合格空箱,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一般是采取消杀灭等卫生除害处理措施,并对空箱内携带物进行销毁或连同集装箱作退运处理。其中,对携带物进行销毁,可以实现无害化的目的,但增加了国内环境的污染;而消杀灭等卫生除害处理措施仅是对其中的致病因子传播媒介进行处理,却不能降低“空箱不空”的出现率;至于对不合格空箱实施退运,则既可以有效堵截“洋垃圾”等禁止进境物进境,又能达到一定程度的监管威慑力,是目前较为有效的处置方法,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能做到的只是监督其装运上外籍班轮,而其最后究竟运送至哪里卸柜,目前尚没有有效的监管途径和方式。2008年2月19日,盐田检验检疫局查获到一携带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物的进境空箱,该空箱来自西班牙,经调查,细心的检验检疫人员发现此集装箱曾于2007年4月13日被盐田检验检疫局截获并实施了退运处理,当时该集装箱来自意大利。前后历经近一年,该集装箱在辗转大半个地球后又原封不动、堂而皇之地再次来到了盐田港。
利益驱动 垃圾越境转移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空箱不空”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对垃圾的处理和排污需收取高额的污染税和手续费。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对原材料和资源的需求较高。国际间的废物垃圾转移随之产生并逐年加剧,这些废物垃圾带有严重的卫生安全问题,其越境转移已经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
盐田检验检疫局历年来查获的不合格空箱的案例中,不乏人为倾倒“洋垃圾”的现象。此次盐田检验检疫局在申报为进境空箱中发现的废旧衣物利用铁线成捆打包好,人为处理痕迹十分明显,不排除个别不法商人通过在境外的垃圾场、医院、甚至停尸间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收集废旧衣物,然后通过一些不法途径转运入境,仅经简单的清洗整理之后便“光明正大”地在市场上售卖,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同样是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集装箱所有人以及码头运营单位对集装箱特别是空箱的出境基本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以至于携带有垃圾的空箱顺利流落到“垃圾转移链”的下游。更为重要的是,高额的垃圾处理费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部分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成本,部分国家和地区迫于本国经济影响的压力,对垃圾转移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于是大量的集装箱“垃圾中转站”逐渐形成。而在集装箱所有人和码头运营单位的不作为和较宽松的空箱出境管理制度的“鼓励”下,“垃圾中转站”走出了发达国家国门。同时,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的环保意识薄弱、环保法规不健全,以及环境保护、口岸港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力无疑也成为“洋垃圾”越境转移的“帮凶”,使得“移动中转站”能够顺利登陆。可以预见,只要这条利益链条一日不断,“空箱不空”现象就将继续严重威胁着全球环境和人类生命的安全。
危害深远 呼唤高度重视
从贸易经济发展以及企业自身利益角度看,任由集装箱肆意携带废物、垃圾等各类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必将严重损害集装箱物流和贸易的长远健康发展。其一,由于携带各类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入境检疫不合格集装箱的出现,进而吊柜查验、卫生除害处理、立案调查乃至退运等必要环节陆续出现,必然导致集装箱滞港、周转效率的低下,影响贸易和物流发展速度。其二,由于吊柜查验、卫生除害处理,某些集装箱在被检验检疫部门勒令退运甚至行政处罚的时候,会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的费用,使得相关的贸易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三,一旦被查出携带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随着社会媒体信息的透明曝光和快速传播,无论是对于集装箱所有人、承运人及运营企业,还是对于来源地所属港口或国家,在企业品牌、国家与地区声誉上均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则更是不可估量的。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因为携带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集装箱连同货物会有遭到进口国退运的风险,一旦缔约国认为集装箱的卫生状况对本国人民生命健康、环境保护等构成威胁,可以采取有效的检验检疫措施,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若要保证国际集装箱贸易和物流的健康发展,务必保持集装箱无感染或污染源,杜绝集装箱携带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绝不能因为贪图节省垃圾处理费用的小利,而损害集装箱国际贸易的长远利益。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更需要一个安全和卫生的集装箱运输环境,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关的企业都必须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这一深远意义,这是国际集装箱贸易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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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空箱不空”迫在眉睫
随着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日益加深,人们对人居环境和生命安全的重视热情空前高涨,杜绝“空箱不空”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作为口岸出入境执法机关,斩断“空箱不空”利益链,杜绝“空箱不空”现象,检验检疫部门大有作为。
首先,着力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以制度保障进境集装箱卫生安全质量。如:完善集装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明确集装箱进出境携带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判定控制标准、疫情发布体系、检疫查处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程序,确保不合格集装箱的高效检出和及时科学处置;探讨建立入境空箱的检疫准入制度,明确集装箱检疫要求,并不断完善进境空箱的查验程序和模式,加大口岸检验检疫配套设施建设和检疫查验的力度;加强不合格集装箱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制度建设,完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突出典型案例的风险预警和惩处示警作用。
其次,着眼于源头管理,将集装箱的检疫监管工作延续进企业,延伸至海外,构建全过程检疫监管链,对“空箱不空”利益链各环节进行严密监管,使利益各方无机可乘,无空可钻。一方面,通过加强对集装箱所有人、承运人以及口岸运营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向集装箱所有人、承运人以及码头运营单位通报有毒有害物及疫情检出情况、典型案例和风险预警报告,强化企业守法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对进境集装箱卫生状况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国际交流,积极与境外集装箱装运港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全面了解进境集装箱起运前的各种检疫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并及时通报情况,从源头及时消除检疫风险隐患。
第三,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定期将不合格集装箱案例以及相关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向社会公布,引起全社会对进境集装箱安全与卫生的高度关注。同时,引入企业诚信和集装箱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来源的集装箱采取风险分级管理,对诚信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便利,对不守法企业加重处罚,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共同保障进出境集装箱的安全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