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黎庆翔
编者按:《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一年多来,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坚持以质取胜的同时,实现了检验和监管的科学有效结合,在“促出口、稳外贸、保增长”和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出口工业产品整体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广大出口企业、各行业协会的充分肯定。
自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以来,广东检验检疫局通过考核和转换,对辖区内1万多家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了分类管理,其中一类企业116家,二类企业3709家;同时完成了机电、轻纺和化矿产品风险分级工作,并按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企业档案,制定了各类产品的日常监管规则。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广东检验检疫局成立了以局长李延辉为组长、副局长黎庆翔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34个分支检验检疫局也都分别成立了由一把手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本局的企业分类管理工作。通过40多场次面向企业的政策宣讲会和159 场次、2000多人次参加的内部培训,在全系统和出口企业树立了“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二维监管理念,让全系统和出口企业充分认识了新分类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构建三级文件体系,细化工作要求。该局制定了《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细则》和《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细则》,同时制定了机电、轻纺和化矿等各类出口工业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形成了工作规范、工作细则、合格评定程序等三个层次的管理文件体系,为全省的分类评定、风险分级和检验监管工作设定了工作框架和工作标准,保证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从严审核一类企业,确保分类工作基础扎实。在企业分类的工作中,该局严抓分类考核工作质量,坚持按5大原则完成考核任务:即一类企业从严原则、一类企业一定比例原则、同类企业相一致原则、严控评定程序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通过严格的筛选、考核,保留了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稳定、诚信较好的标杆企业作为一类企业,为日后的检验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切实提高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该局在合格评定过程中注重对不同类别的企业、不同监管方式的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抽批检验、实验室检测批次体现差异化;还注重监管方式的动态调整,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和出现不合格、抽批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在后续的监管上采取整改及加严监管措施,强化了检验监管的针对性。
加快电子化进程,提高检验监管工作的规范性。为加强对企业动态分类管理,确保产品风险分析工作的科学性,提高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广东检验检疫局开发了“产品质量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将日常下厂监管、型式试验、国外退货、检验不合格信息和案例采集到管理系统,利用这一系统,管理部门可以从宏观上及时掌握辖区内日常监管成效与各行业整体质量风险变化,并及时调整检验监管措施,实现宏观意义上的动态风险分级。
用好合格评定结果,优化产品放行技术依据。广东检验检疫局创造性地启用“分类管理合格评定结果单”,作为实施分类管理合格评定后对出口产品的放行技术依据。这是对以往报检批审核放行凭检验结果单等为依据的改革,更能体现工作的主动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通过日后的电子化,能简化工作流程和单证,提高检验监管的水平和有效性,提高全系统检验放行的工作效率。
深化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全面推行合格评定体系。在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合格评定体系取得阶段性成果之际,广东检验检疫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合格评定体系的通知》,要求全系统总结前一段工作的经验,巩固成果,继续深化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合格评定体系经过有效推广,从以下几方面提升了广东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率体现了检验监管工作的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理顺了对出口商品质量把关中检验与监管的关系;在提高检验监管工作科学性、有效性、可追溯性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总体素质等方面成效显著,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合格评定,便利了质量稳定、信誉好的企业,重点监管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解决了有限的检验监管资源和日益增长的工作量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并通过电子化手段提高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在促进企业质量进步方面成效显著,降低了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竞争力,大大提高了企业完善体系建设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质量进步。
据介绍,广东检验检疫局将继续完善这个体系,同时,也将着手探索如何运用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合格评定体系的理念,加强对监管外企业、目录外产品的监督管理,使检验监管工作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