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伊利诺斯州州长于2010年7月22日签署通过了HB 5139号法案1,从即日起在伊利诺伊州内禁止销售和分销玩具式新奇打火机。
根据该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伊利诺斯州以零售或为零售分销的方式销售新奇打火机,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过境该州的新奇打火机的运输,也不适用于不对公众以零售为目的开放的分销中心或仓库中存放新奇打火机。
违反该项法令者每次最高罚款可处500美元,而且每一天的违规被视为单独一次违规。零售店店员不得视为违反该项法令,除非其意图违反法令而进行新奇打火机出售。
根据HB 5139定义的新奇打火机
“新奇打火机”是指专门用于点燃香烟、雪茄或烟斗的机械或电子设备,其外形类似卡通人物、玩具、枪、表、乐器、车辆、动物、食品或饮料,或类似的物品,或能发出音乐声,或闪亮,或有其它娱乐特征;它可以使用任何燃料,包括丁烷、异丁烯或液体燃料。
如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则可予以豁免:
· 1980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打火机。
· 无法填加燃料或缺少产生燃烧或火焰的必要装置的打火机。
· 专门用于点燃火炉、木炭或燃气烤架的机械或电子设备。
· 印有或装饰有标志、标签、贴花、艺术作品,或带有热收缩套的标准一次性打火机和可充气打火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