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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检验检疫规制履行WTO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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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规制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法原则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检验检疫规制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制定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及其相关工作制度,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手段,对进出境的货物和人员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

  检验检疫规制具有以下特征:

  检验检疫规制既是法律规制又是行政规制。检验检疫规制以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确立的法律规制为核心,又包括以行政规章、政策、制度等确立的行政规制。

  检验检疫规制既是对相对人的规制,又是对执法者的规制。体现了对行政执法者执法内容和形式上的规制。

  检验检疫规制既是对“作为”的规制,又是对“不作为”的规制。权力是职责,亦是义务,“不作为”同样违规。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十分重视检验检疫的规制统一,把检验检疫规制统一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立依法检验检疫的核心内容来抓。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法规司对各主管司的规章起草工作进行立法指导和协调,并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到2005年共制定了84个局令。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又把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几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检验检疫的规制统一应该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第一,规制综合。所谓规制综合,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管理时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检验检疫规制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规章、地方性执法工作制度草案,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实施行政奖励、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指导、行政协议或行政备忘录;制定标准或检验方法、发布命令;协商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处理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防范和化解工作矛盾机制。

  第二,规制合法。所谓规制合法,就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保证所有规制内容和程序都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三,规制适度。所谓规制适度,就是要求检验检疫规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法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检验检疫对经济社会领域进行干预时,应充分考虑干预的必要性和干预的界限,努力做到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并重,防止出现检验检疫规制过度、规制不到位、错位乃至越位的情形。依法界定和规范检验检疫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去解决。

  第四,执行到位。执行是检验检疫规制的关键。执行到位就是要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第五,裁决公正。在检验检疫规制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滥用职权成为可能。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以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同时,还必须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经济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各种关系更加和谐。规制的公正性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

  第六,监督有效。监督是检验检疫机关在规制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纠错手段。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是事后性规制监督,是监督的重要部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产生,预防性事前监督已成为监督有效的重要基础。创新预防性事前监督新机制,对于顺利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有效要体现在规制活动的立制、执行、检查的全过程,是检验检疫机关在规制活动中具有良好自我修正能力的必要保证。

作者:珠海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陆山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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