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一: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缺乏公正性和合法性。崇泉指出,欧方抽取的十三家抽样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他们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标准,而欧方却以种种理由否决了所有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此外,本案中方一百三十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九成为未抽样企业,“他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而并未得到任何解释”。
理由二:对华皮鞋全行业征收统一反倾销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崇泉表示,中国所有应诉企业至今没有一家收到欧方关于分别待遇的披露,欧方未就我企业的分别待遇申请做出审查就直接对我全行业征收统一关税,明显违反了欧盟法律规定。
理由三:选择巴西做替代国不合理。欧盟产业在申诉书中以巴西为替代国计算出中国皮鞋倾销幅度高达百分之四百。崇泉称,“这种倾销幅度是难以想象的,完全背离了中国鞋类出口的实际情况”。
理由四:对此案的倾销和损害认定都缺乏依据。崇泉说,从一九九八年到二00四年,欧盟鞋类产品的产量一直呈现下降趋势。而在此期间,中国鞋类对欧出口受到严格的配额管制,故“欧盟鞋业目前面临问题主要在于其未能在十年保护期内进行产业调整,而不能归咎于中国鞋类进口”。
理由五: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也不符合欧盟的利益。统计资料显示,原欧盟十五国鞋类产业已经在华投资设厂四百七十八家,实际投资额已达七点三七亿美元,其产品也返销欧盟。崇泉称,对中国鞋类采取反倾销措施必然损害欧盟鞋业在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必将影响欧盟进口商、零售商和相关产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理由六:欧方对中国鞋业的公开指责和相关评论与反倾销没有关系。崇泉称,欧方对中国有诸多误解,“补贴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且根据WTO的法律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两种独立的调查程序,补贴问题与反倾销并不存在直接联系,也不应当影响反倾销调查的结果”。
如果欧盟如期对中国皮鞋征收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反倾销税,将涉及价值八点三亿美元的中国商品、波及中国上万家制鞋企业。因此,中方对此反应强烈。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此前曾警告说,如果欧盟继续根据“有严重缺陷的”法律与事实理由实行制裁,中国可能寻求在世界贸易组织内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