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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政府设立政府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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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清远市政府9月27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决定设立清远市政府质量奖。为引导和激励清远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对获得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清远市政府将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的奖励。

  根据该评审管理办法,清远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办法分别对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基本条件和优先考虑推荐的企业作了规定。要求申报企业必须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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