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实践中,它对执法主体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的准确性和灵活性起着积极的作用。但现实中,由于执法人员受自身思想素质的影响,导致把握不准确,在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在违法行为的动机、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而处罚结果不一致,致使“重过轻罚”、“轻过重罚”、“过罚不相当”,行政处罚有失公正。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执法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执法程序,即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所遵循的法定程序。为预防和控制自由裁量权负效应的出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和控制。严格执法程序,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效手段,因为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行政的前提,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关键,同时也是公正、效能执法的保障。
建立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运行监督和控制制度应做以下探索:
公开制度。大力宣传质监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公开办案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一律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复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扼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回避制度。当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相对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则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处理,应当回避。回避制度能够较好地防止偏私,保障公正,既保障处罚结果公正,又保障程序的形式公正。
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制度。在下达处罚通知书后实施处罚前,行政相对人虽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对处罚有异议或因困难难以接受的,可以提出申请。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核实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论据,经案审会讨论后,可以采纳成立的意见,予以从轻处罚。
职能分离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查审分离制度,即案件的调查人员只负责收集证据,不对所办案件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明确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某些当场罚款外),实施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与进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案审制度。所有行政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才能作出行政决定。案件承办人将已立案、证据确凿的案件上报案件审理办公室,案件审理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案件材料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案件集中审理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执法人员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保证了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
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在行政执法中推行人性化办案,把行政相对人当作平等的主体,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换位思维,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来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辩、陈述尽可能的提供便利,在罚、过相当的前提下给予较轻的处罚。强化监督检查,不断加大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使其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会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单位:宁夏银川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