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9月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各法律行政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强调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我们知道,依靠法律的威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有力手段,也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最根本保障。如果把上述《通知》置于我国当前并不令人乐观的食品安全背景之下,尤其是与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联系起来,那么上述结论的现实意义就更加清晰了,而《通知》严正措辞的指向性也就很清楚了。
必须承认,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则制定(政策、法律、标准等)还不够完善,而规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守之则安,用之则治,违之则危,荒之则乱”,是法制的价值所在;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的精神所求。没有严格执行,任何精妙的制度设计都将是废纸一张。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导致的法治效力部分失灵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厉行法治就必须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刑事责任判罚不严厉、行政责任认定不严肃、民事责任界定不严格的难题。
公安部治安局一位负责人在谈及目前食品安全刑罚力度过弱这个问题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当办案人员将公司的一名高管控制带走时,他竟当着办案人员的面告诉家属说:“不要害怕,最多判3年的刑。”这位高管的一句“不要害怕”,流露出对我国法律威严的轻视与挑衅,似乎还向那些潜在的违法者释放了一个信号:没事,大胆地干吧!
事实上,截至目前,清点曾经发生过的食品安全案例,真正体现法律威严的案例并不多见。统计也表明,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所谓“四多四少”现象:违法犯罪实际发生的多而受到法律处罚少,案件受到行政处罚的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少,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处罚的多而主犯受到处罚的少,判处罚金没有执行的多而已执行的少。这种现象表明,法律的权威与力量还远没有真正地释放出来。
因此,要真正为食品安全构筑起一道有力的法律防线,各执法部门必须协同作战,利剑高擎、重拳出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既要加大对食品违法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并动员消费者主动维权,降低其维权成本,也要不断强化各执法部门的责任,形成合力,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敷衍塞责、麻木不仁的监管者进行严厉处罚,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