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对合同技术条款须进行仔细评审。疏忽大意错拟条款很有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至会涉嫌“商业欺诈”行为而严重影响企业商誉。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苏丹某国资石油公司向国内某知名工程机械制造厂家订购一台价值350万美元的400吨履带式起重机。由于是首次交易,出于谨慎考虑,外方特地委托发货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装运前检验。
接到外方的委托后,发货地检验检疫部门立即组织安排业务骨干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在现场检验与验证中检验检疫人员发现,实际货物发动机型号、技术参数与双方签署的技术合同约定明显不一致,存在重大瑕疵。苏丹委托方一开始获知此结果后非常不满,认为中方合同履行存在违约行为,甚至可能存在蓄意的“商业欺诈”行为,并派出代理人赴发货地开展二次现场验证。通过检验检疫部门仔细调查以及反复验证后,确认了货物本身工作性能检测结果符合技术合同附件中技术参数要求,但配置确实与技术合同正文所约定的发动机型号不一致。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深入分析,发现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企业商务部门签订技术合同时援引了该规格另外一种配置的资料,又未经技术部门仔细评审,造成合同约定与实际配置不符的情况,且实际上合同约定的配置也无法实现相应技术参数。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贸易双方进行了沟通,并出具了双方认可的检验证书,阐述清楚了检验结果和货物状况,消除了外方的怀疑,保证了产品的顺利出口。
尽管这次事件获得了圆满的解决,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检验工作,则有可能导致变更配置、拒收、索赔、退货甚至以涉嫌合同违约或商业欺诈而提起诉讼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企业的经济损失至少10万美元以上。而一旦因商业欺诈被起诉或定罪,在国际上的商誉损失则无法估量。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对外贸易双方,基于国际社会对商业欺诈的重视程度以及世界各国对商业欺诈定罪的差异性,应当让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合同磋商,加强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技术条款的评审,预防可能引起争议或者无法履行的瑕疵条款,减少可能产生的贸易纠纷,避免商业欺诈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