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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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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按照安全监管总局贯彻落实《通知》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9月中旬开始,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1.各地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要求,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达标规划及执行情况。

  2.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级工作的主要措施及做法。

  3.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情况,主要包括工作制度措施、检查标准制定执行情况,月度、季度、半年检查及年度考核评级、奖惩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

  1.时间安排。此次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0月25日前结束。每个省(区、市)检查时间为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与被检查地区协商确定。

  2.检查范围。全国26个产煤省(区、市)。其中,北京、福建、湖北为自检地区,其余为交叉检查地区。

  3.组织方式。检查组由部分产煤省(区、市)主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省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部分煤矿企业专业人员组成。共14个检查组,每组5-8人。煤矿企业专业人员由组长单位负责联系落实。

  三、其他要求

  1.检查方式。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并坚持深入现场检查。原则上每省(区、市)检查2个地级市和2-4处煤矿。

  2.各被检查省(区、市)主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要主动与检查组联系,协商确定检查日程和安排,并将检查方案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3.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交流,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4.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联系人,肖同社,王素锋;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4666401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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