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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出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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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进一步规范定期检验和检验后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安全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山东省泰安市质监局近期出台《泰安市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这是继《泰安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办法》之后又一规范性文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一大创新。目前该办法已由山东省质监局在全省系统内转发,供各地市局借鉴学习。

  该定检办法共分总则、职责分工、检验工作实施、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管理与考核、附则六章。

  《办法》首先明确了定期检验工作的目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含总体统计和设备分类统计)不低于98%;重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及公共场所特种设备定检率动态保持100%;设备报检率动态保持100%;不合格设备、停止运行设备、须报废的设备等应当停止运行的设备(以下统称不合格设备),停止运行率100%;设备隐患整改率动态保持100%。

  其次,《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监察机构、检验机构、执法机构以及泰安市局特有的特种设备监管与检验综合办公室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还涉及监察、财务等综合科室。在以安全监察为主体、以区域监管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检验检测为支撑,整体联动的“四位一体”监管模式上又有了延伸。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渗透到质监系统每一个角落,大家齐抓共管,来提高全市特种设备定检率、报检率,一起来消除超期未检、不合格设备这些安全隐患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办法》就检验工作、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做了明确规定,使这些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程序化、规范化。并将各项工作纳入考核,实施工作督导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效能监察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各有关单位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完成定期检验工作目标,为泰安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作出更大的努力。
作者:席利 来源:泰安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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