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权利。然而,当我们的合法消费权被侵犯想讨个“说法”时,却往往遭到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扯皮,展览会上的销售者甚至已没有了踪影。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或组织对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 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品销售者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受害人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销售者不论对产品质量缺陷是否负有责任,均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负责赔偿后,如果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其他人过错的,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生产者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当受害人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时,生产者不能以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能以产品质量缺陷是产品销售者或者其他人的责任为理由而拒绝受害人的要求。生产者赔偿后,如果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是销售者或者其他人的责任造成的,生产者可以向其他人追偿。
服务者 服务消费具有直接的特点,不需要中间环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通常是由于服务者违法或不当履行义务造成的。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是服务者使用的设备、器械造成的,消费者要求服务者赔偿的,服务者应先行赔偿,然后向责任者追偿。
营业执照出租者、出借者 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发的,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经营者和营业执照持有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向其中任何一方请求赔偿时,对方都必须履行。
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展览会举办期间,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在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果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者或服务者,或者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有许多不便之处,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你的合法消费权被侵犯时,你可以与侵权的人员或组织协商和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政府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还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