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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试驾”经销商被判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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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买的是外观整洁的新车,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车门上留有“试乘试驾车”字样痕迹,北京消费者杨女士以欺诈为由将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车辆退给汽车销售公司,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车款6.25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6.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诉称,2009年11月24日,她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在使用中惊讶地发现两侧车门留有“试乘试驾车”的字样,并且该车还存在诸多方面的质量问题。杨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欺诈性。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杨女士所购买的小轿车并非“试乘试驾车”。该车出厂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车辆里程表基本为零公里,且未办理任何关于“试乘试驾车”的登记或保险,不存在欺诈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售车辆时有义务告知原告车辆全面、真实的情况,但被告隐瞒了涉诉车辆曾贴有“试乘试驾车”字样的事实;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原告如在购车时获知该车曾被贴过“试乘试驾车”字样,有理由选择不购买该车而选择其他车辆;无论该车是否为事实上的“试乘试驾车”,被告在原告购买时未将该车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于原告,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判断,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赔偿原告相当于车价款一倍的赔偿款并赔偿原告的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损失。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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