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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二手车辆有隐患买主自担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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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购买了闫先生一辆二手车,一次修车时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于是张先生诉请法院撤销买卖合同。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12日,原告张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二手汽车交易市场购买被告闫先生一款夏利N3二手车,并于当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张先生认为,闫先生作为车主,出售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汽车,未尽到告知义务,属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的买卖行为,判令被告返还其全部购车款2.7万元。

  被告闫先生辩称,其在使用该车期间确实发生过碰撞,但在卖车之前都修理好了,并在过户的前一个月进行了车检。其将上述情况均明确告知原告,原告买车时对车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十分乐意购买,汽车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也认为该车符合交易条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不同意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本案中,被告闫先生在卖车之前已经对车辆进行了年检,其将车辆曾发生碰撞并修理的情况告知了原告张先生,被告已经尽了合理告知义务,原告张先生当场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对车况予以认可,双方自愿达成买卖协议,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完成了交易,所以双方都应当信守合同和交易规则。原告张先生在买卖二手车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事后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仅以其缺乏车辆专业知识,买车时未发现车辆存在问题,驾驶数月后反悔,显然有违合同诚信原则,故法院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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