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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杀手”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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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驾驶者与行人的广泛关注。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次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这也就意味着醉酒驾车、飙车等将成为一种犯罪行为。不管其是否真正造成意外,都将面临时间不等的刑期。

  2009年,相继发生的两大惨剧人们至今难忘:

  5月7日晚,杭州富二代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飙车,将即将结婚的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6月30日20时30分,张明宝酒后驾车行至南京市江宁区岔路口处,连撞9人,导致5人死亡。

  两场悲剧,一个结果,6个鲜活的生命眨眼之间撒手人寰。

  人们在感叹生命脆弱的同时,也为相关法律的无力深感无奈。

  醉驾、飚车与过失犯罪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无论是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驾驶者事前都应该可以清醒地意识或预见到醉驾或飙车的潜在社会威胁。这类行为本身就是对自己的放任与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就像一位网友所说的:“明知道喝酒开车有危险,可还是喝酒开车,这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一边是恶性事故不断,醉驾、飙车者一直在挑战人们的心理极限,另一边是面对着一系列的伤亡事故,法律人士量刑时缺乏依据,颇费思量。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在违法成本太低的情况下,社会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却越来越高。

  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据有关方面披露,此次活动,仅广东省交警部门就出动警力8000人,设下固定和流动执勤点563个。全国为查酒后驾驶一共出了多少警力,花了多少人民币,我们无从知晓,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国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与人力。

  这样的专项治理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显然不能持久。

  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普通行人被误撞,让路上行人有安全感,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国家对于人类生命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政府对弱势人群的一种保护。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作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该法令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惩罚更为严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再核发驾照。

  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尤其是醉酒驾车导致事故的。如果造成他人重伤,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3年至10年监禁。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可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民事赔偿。

  笔者以为,尽管拟出台法案还存在着量刑、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但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马路杀手”当休矣。

作者:李冬玲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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