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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质监局积极探索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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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质监局开展“提升认证质量、服务质量强省”活动的要求,近期,浙江省舟山市质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的实施意见》,按照“全面排查、综合评价、分类监管、及时通报”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两项制度,开发使用两大系统, 严格落实三条举措,逐步实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化通报、信息化监控、科学化评价和差别化监管。

  一、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畅通监管渠道。二项制度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告知制度和通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当地质监部门根据告知情况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通报认证机构和浙江省质监局。认证机构接到通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认证企业实施质量整改,将整改和处理情况第一时间反馈当地质监部门。告知与通报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效率,同时进一步加大了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目前,舟山市已对3家认证机构发函要求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认证机构监管制度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开发使用二大系统,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为使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舟山市局在继续使用国家认监委强制性认证产品公共服务平台的同时,自加压力,探索开发适应综合评价需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信息系统。同时结合总局即将投入使用的金质工程一期,逐步实现对认证机构的同步监管。三大网络的开发应用,将大大提高舟山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落实三条举措,强化监管方式。一是全面排查,综合评价。对全市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依据原辅料检验、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产品检验检测、产品台帐、证书标志使用情况、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质量事故、重大投诉等情况,对企业认证、生产现状进行综合评价;二是有的放矢,分类监管。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的结果,将企业分别划分A、B、C三类。同时,结合企业规模、信用等级、产品质量风险程度、证书状态等情况,酌情变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与措施;三是加强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在二个多月的地摊式检查中,共发现违法行为7起。对一般性违规和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一律立案查处。对属于认证机构监管不到位的重大不符合项,全部函告认证机构。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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