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总能听到舆论中有类似“让违法者倾家荡产”这种“严刑峻法”的“重典”呼声。刚刚发生的餐盒“垃圾门”事件,再次印证了这一点。然而,尽管在这种呼声中我国近些年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趋严,但食品安全环境似乎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儿呢?
事实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非如媒体习惯性批评的那样“滞后”、“缺位”。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他们恨不得“看住每一头牛,盯紧每一只鸡”,但这除了声势上有一些震慑作用,在技术上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好比是警察执法,除非他们有明确的目标,否则人人都要查,得把他们累死。看来,在“重典”和“执法”之间,似乎还存在一个关键的衔接。
说到重典,这里有必要引入一个重要的法律术语:违法成本。基于趋利避害的人类本性及成本核算的考虑,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有鉴于此,只有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
“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法理依据就在于此。不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主张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很容易堕入“重刑主义”或者“重罚主义”。实践一再证明,重刑和重罚并不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和违法,相反,重刑和重罚在遏止犯罪和违法方面的负面作用却显而易见。
有效地预防和遏止违法,并不在于对违法行为科以多重的处罚,而在于违法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追究。只要违法行为普遍能受到有效地追究,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几率很低,哪怕处罚的结果并不很重,也能有效地威慑违法行为人,以减少和遏止违法行为。因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之所以违法,是存有一种不会被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受到追究,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就是一种足够的成本负担了。有法律界人士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喜欢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探头”作为喻证——看到那么多现金,产生占为己有想法的人肯定不少,但为什么没人真伸手去拿?制约人们“伸手”的因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制约因素,是营业场所设置的摄像探头。它们的忠于职守,消灭了所有想“伸手”的人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
除此之外,这些“探头”还有另一层警示意义:当逃避制裁成为不可能或基本不可能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将被普遍追究时,人们即使面对并不高的成本或代价,也很少会选择“必死无疑”的违法行为。相反,如果违法行为不能普遍得到有效追究,或者大多数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得不到有效追究,哪怕违法行为一旦被追究需要付出很沉重的后果(代价或成本),有些人仍然会选择违法。因为不致被普遍有效追究,因此仍存不会被追究的侥幸,实际上也确实不易被追究,违法的机会成本下降导致人们选择违法。
显然,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不是典不重,也不是法不执,而是执不力:一方面缺乏让所有人望而生畏的“探头”,另一方面“探”到的问题也缺乏执行效率和效力。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查处率低下,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现实,而低查处率在实际上稀释了违法行为的成本(代价),其结果必然是放任甚至助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