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6月1日起实行了。
近年,随着国家和各地政府对农机投入力度的不断增大,一些不法商贩趁机搭车,在生产、技术、管理、营销等各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上马农机制造厂。一些农机产业链较为成熟的区域,也出现了依托大型制造厂,建立起家庭式装配作坊。为降低成本,他们利用低劣的配件拼装各种农机;为节省营销费用,逃避三包。而我国农机流通流域小、乱、弱的现状,由于进货渠道关口把关不严,从源头上就埋下了产品质量的隐患。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维权艰难,深受其害。
三包在某种意义上是针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一种补救,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消费者损失的最后一道屏障。从这种意义上说,“没有三包是最好的‘三包’”。但机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难免的,再先进的企业都不敢保证产品不会出现质量问题,三包就成为企业市场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件。我们要做的就是尽量减少三包发生率。一方面要求生产企业精益生产;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经销商等多管齐下,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三包新规定注重严控源头,力控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体现出三包新规定的科学性、预防性和内在的逻辑性,同时对于规范行业运行,提升产品质量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新三包注重从源头解决三包的实质性问题是值得称赞的,那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得益彰成为又一突出特点。
从原则上讲,新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若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送修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在此原则的基础上,新三包考虑到农机产品使用的特殊性,对几类农机产品又作了灵活的规定。这种结合既尊重生产者的利益,又体现出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照顾到一些具体情况,譬如新三包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令消费者很无奈的问题,找不到生产企业或者找到生产企业没有配件就无法三包。导致这个问题一般有两个原因,其一,农机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退出市场,或产权转让、被购并、更名等;其二,夭折的新产品,某些新产品上市不久,生产者发现产品定位走偏而停止生产。无论何种原因,都为消费者的三包带来较大困难。新三包规定有效化解了这个难题,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项规定能否具有可操作性,很大程度来自其具体性。而新三包规定做到了全面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新三包规定了销售者新义务,对销售者在三包过程中义务的延伸与拓展,增加了因未告知产品适用范围而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退货规定。这些规定从不同层面界定了消费者在三包过程中应享受的各种权益。
如今,售后服务越来越成为生产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杀手锏,争相推出各种售后服务措施。新三包规定的出台适时迎合了我国农机市场发展的形势,相信随着新三包的实施,必将为我国农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