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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以上客车被列入召回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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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 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2004年3月12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实施一年多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社会反响良好。截至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这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关方面决定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M2、M3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同时,涉及此范围的大部分企业也已基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按照《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公众还可以通过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网站(www.qiche365.org.cn)了解更多有关信息。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系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要求,针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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