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敏感地意识到标准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标准的指标更加严格,并且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向外发布,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拔头筹,使我国轻工行业出口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尤其是今年以来,针对食品、家具、玩具、家电、皮革、制鞋、工艺美术等轻工主要行业的一系列节能、环保、绿色、安全等标准纷纷出台,标准指标之苛刻史无前例,我国轻工相关行业、企业受到严峻挑战。
所以,加快轻工标准体系尤其是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打造我国的技术贸易壁垒变得尤为重要。
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贸易摩擦、贸易壁垒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呈现出常态化的特点。国家质检总局不久前揭晓的2009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影响。
其中,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包装及材料要求5个方面。由此可见,标准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市场准入的主要手段,成为现代企业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重要筹码。
频繁活跃的标准化活动说明消费者需要更加安全,质量、品质更高的产品,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社会问题、环境问题日益关注,标准在满足这些需求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我国轻工标准体系存在三大问题
当今世界,节能减排、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潮流,面对这种形势,轻工行业要顺应潮流,加快产业的结构调整,逐渐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加快培育绿色产业,同时更重要的就是要加快标准体系尤其是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轻工标准体系存在以下三大问题:一、标准体系松散,与技术法规配合极不密切目前我国的标准体系非常松散,标准制定发布政出多门(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制定、发布,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另外地方也制定地方标准,企业制订企业标准,行业协会制订联盟标准等),各方争夺标准的制定发布权,互相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标准体系的建设需要与技术法规配合,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与标准的资源性相结合,在不妨碍正常贸易的同时,保证正当政策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比较松散,缺乏层次,现有标准化法规体系、计量法规体系,质量认证体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环境保护体系等多为强制性法规,缺乏自愿性标准为其提供基础支撑。强制性标准还是标准,与技术法规有本质区别。
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德国通过行政法规引用已经制定的标准,以行政法令、自治规章和行政规章三种方式规定其适用范围。德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两级,有近120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和政府部门制定,其中德国标准化协会(DIN)制定的标准占59%,其他专业团体制定的标准占29%,政府部门制定颁布的只占12%。DIN标准超过2.5万项,有近40%等同欧盟标准,其他标准中有许多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真正属于德国自行制定的标准只占5%,可以说德国标准已经完全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由此形成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以技术法规形成强制性规范框架的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已经成为德国产品满足国际标准要求,实现合法政策目标的同时保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二、标准制修订速度缓慢,大量标准超期服役国家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将标准制定周期控制在两年以内,标龄控制在5年以内,逐步解决标准制定速度慢和高新技术标准滞后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标准制订周期超过两年,标龄在5年以上还在继续使用的标准大量存在。以我国眼镜行业为例,目前眼镜行业使用的标准有12个,其中10个的标龄超过5年,其中还有的已经超过20年,试想以这样高龄的标准如何能够应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
三、国际标准转化程度低从国际标准与国际贸易流量的实证研究结果分析,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对双边乃至多边贸易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国际标准化在国际贸易层面上已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国家层面上,国际标准化要求各国标准体系将采纳国际标准作为战略目标。我国政府积极顺应世界经济发展中对标准体系的新需求、新变化,在国家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标准制修订速度,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到2010年相关联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要达到85%),但是目前我国标准的国际标准采标率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水准!
技术法规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今年以来,由于针对我国产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频繁,所以技术法规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技术法规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技术壁垒,也是WTO/TBT协议主要内容之一,这也是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亟待研究的经济与法律问题。加强技术法规体系建设是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
完备的技术法规,是发达国家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必经之路。
目前,我国符合WTO/TBT协议的具有技术法规特征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很少,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明确的技术法规体系,仍以强制性标准代替技术法规,这与国际惯例,特别是与WTO/TBT协议要求不符。主要表现在:有关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法规不全面;各种技术法规规范存在交叉现象,还存在一个产品有两套标准,或者几个部门重复管理一个产品的现象;缺乏强制性标准本身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加强技术立法工作,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充分反映我国实际状况的技术法规体系是提高产业竞争力、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强有力手段。
这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我国先行技术法规体系进行整理修订,除去其中违背国际惯例、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要求的部分;另一方面又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针对现存技术法规体系的缺陷,进行填补空白,充实完备立法工作,以促进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检验(合格评定程序)工作的协调统一。
制定技术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设置技术壁垒,我们一定要设置自己的技术壁垒,这是我国加入WTO获利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结合轻工行业的特点,在制定技术壁垒的时候,应该着重注意以下特点:
———加强技术法规的复杂性。这是发达国家技术法规的主要特点,例如美国联邦有联邦的技术法规,各州也有各州的技术法规,它们有很大的不一致性;欧盟的许多技术法规高于国际标准,产品要想进入欧盟,不仅要符合欧盟的标准,而且还要符合特定出口国的标准。
———充分利用好WTO/TBT所允许的合理目标。这些目标包括: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
———加快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