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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完全履行义务被判部分返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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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女士与房屋买卖中介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由于所购买的房屋无法迁入户口,陈女士与出卖人协议解除了合同,后陈女士因要求退还中介费被拒,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此案,由于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居间服务义务,无权全额收取居间服务费,法院酌情确定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2.3万元。

  陈女士诉称,其在支付房屋中介居间服务费4.3万元后,因所购房屋未在公安局户籍科备案,无法迁入户口,遂与卖方协议解除了购房合同,出卖人将购房定金退还。

  法院认为,陈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中介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致使买方未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应予以退还。依照陈女士与卖方签订的《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事先不知此标的物未在公安局户籍科备案,一方无法迁入户籍”。中介公司向陈女士提供的房源存在历史问题,从而使陈女士未能最终达成合同目的,中介公司对居间委托协议的履行存在瑕疵,未履行完中介义务,按照居间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应退还居间服务报酬。但考虑到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提供了部分服务,有所支出,陈女士理应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为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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