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标尺,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和环境监测的基础依据,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由于水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管水、涉水部门较多,水的环境标准显得更为重要和复杂。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目标,水环境标准可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标准和水环境卫生标准。
目前水环境管理监测与标准化存在哪些问题?
管理方面:我国水环境管理长期处于“多家管水”状态,相应的管水部门有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等,其管理职责互为交叉。水环境管理的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造成实际工作中资源的浪费。
监测方面:水环境监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领域,无论在分析方法、布点采样,还是在质量控制等方面都相对成熟,体系也比较完整,已经形成了环保系统以国控网站为骨干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和水利系统以3000多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尽管如此,仍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有:缺乏统一规范全国的水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法规、水中有机污染物监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水质监测分析方法与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不配套及现行水质监测项目不适应水环境状况等。
标准化方面:除环境保护部主管的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外,事实上制定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还有其他相关部门,如水利部、卫生部等,以及各工业产业部门,如电力、煤炭等部门。由于部分卫生标准的制定同样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且与环境标准并无矛盾,其制定的原则和方法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无大的矛盾。这两类标准经常相互引用,是相辅相承和互为补充的。因此,它们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从广义上讲,这部分卫生标准也应属水环境标准的范畴,将其完全排斥在水环境标准体系之外是欠妥的。具体到水环境标准方面,环保系统有一套水环境监测规范,水利系统也有一套。目前存在的两个系统的3种监测规范,既存在重复的地方,也有互补之处。
除此之外,制订水环境监测方法的环境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是成立得较晚(2005年成立),二是其成员仍是以环保系统为主。因此,水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没能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仍是环保和水利系统各自为政,分别制定各自的行业标准,未能形成合力统一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构建的设想
综上所述,现行水环境标准体系的内涵和覆盖面应有所拓宽,应把与水环境及其保护密切相关的标准也纳入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并理顺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套关系。建议在水环境标准的5种类型标准中增加水环境卫生标准,构建“六类三级”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以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此外,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还应扩大行业标准的范围,不应仅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还应包括水利行业(SL)、城建行业(CJ)、卫生行业(WS)等与水环境相关的标准。
怎样有效构建水环境标准体系?
(1)开展水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环保与水利等部门必须站在国家层面上,经常性地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及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环境标准学术研讨活动,并广泛推动公众参与,集思广益、博采众家之长,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水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社会性、适用性和实用性。建议水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涉水部门共同开展,拟订水环境标准的长远规划,整合资源。
(2)整合水环境监测规范,将环保系统与水利系统的水环境监测相关规范进行整合,上升为国家级的水环境监测规范。对常规的监测项目,如pH值、硫酸盐、钾等的测定,不应制订行业标准,应统一规范并制订国家标准。根据需要监测的不同水体,国家可以制订不同的前处理标准,如可以参照ISO标准,对不同水体的取样制订一定的标准。但是在监测分析方面,建议将其整合,使常规监测项目有统一的分析方法,使用统一的标准。
(3)加强生物监测研究,充实我国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中的生物分析方法。生物监测比理化监测有优越性,如可以发现一般理化监测无法发现的一些问题,能够对水中微量有机有毒物及时进行预警等。目前在生物毒理学研究方面,我国仍然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可以对我国目前的生物监测方法进行总结,结合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监测分析方法,提出我国需要参考并增加的分析方法。
(4)通过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水环境标准在人类社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以及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增强公众的环境标准意识。
(5)修订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涉及水环境的部分由环境保护部主起草,多家涉水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