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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起农产品反补贴案例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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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仍然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仍面临着较为不利的国际补贴环境。因此,应积极稳 妥实施反补贴措施,改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 裁的公告》。此案是中国首例对外国进口农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案例,对维护我国农业基础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案例 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 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70%以 上。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 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 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至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 价补贴率为3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 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二、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件的构成要素分析

  农产品补贴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的农业产品生产商或者经营 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支持,包括现金补贴、价格支持或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农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与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相比获得竞争优势。依据 WTO法律文件,按照出口实绩提供的补贴(出口补贴)和因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对于禁止性补贴,一成员可以 要求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不被禁止、又不能被免于质疑的补贴属于可诉补贴,在实施时将会受到一些限制,受影响的成员可以启动 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因补贴产生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各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 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我国商务部针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法律措施,主要依据世贸组织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根据世 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在一成员国领土内由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措施。构成补贴的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补贴是一种政府的财政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形式直接提 供资金为财政资助。因此,本案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向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品即玉米、大豆种植者提供拨款,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二是补贴具有专向性。关于直接支付补贴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能从中受益,玉米和大豆是其中的两大受益产业。美国政府的直接对本案所涉农产品支付补贴 行为具有明显的专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专项性规定。我国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农业部在实施直接支付计划时,不仅限定了农作物种类,而且 限定了特定农作物的种植户。三是补贴授予了被补贴者某种利益。通过上述调查,我国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做出初裁认定,美国政府对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 使得本案所涉农产品生产者直接受益。

  三、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件的主要特点

  其一,我国调查机关在本次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严格遵照 了中国相关法律以及世贸组织协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公开透明,并依法给予了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评论意见的机会。本次反补贴调查不仅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 境,维护涉案产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我国贸易救济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初裁后,我国调查机关还将依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调 查,包括实地核查,并将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公平、合理作出终裁裁决。

  其二,本案是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通过 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 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来自中国畜牧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8年,中国进口肉鸡总量增长了47%,其中美国肉鸡产品在进口来源国中稳居第一 位,且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来自美国的低价格产品已经对国内的产业造成了影响。这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尤其明显。2009年上半年总进口量 40.7万吨,从美国进口的是35.9万吨,占近90%。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 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

  其三,我国调查机关在本案中首次对上游补贴传导进行认定和 分析。在本次反补贴调查中,国内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业——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因此在本案调查中涉及了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 传导分析。鉴于世贸组织协定对于此问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上游补贴调查的立法和实践也非常少。为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慎、反复的研究,经 初步调查并通过比较应诉公司采购的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与未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认定应诉公司在购买受补贴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并 使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获得利益。

  四、对我国反补贴政策措施实施的启示

  一方面,我国应适时适度依法定程序发起农产品反补贴 调查。《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的反补贴规定是与《反倾销条例》同时出台,然而到目前我国才刚刚实施第一起农产品反补贴案件。作为一个快速、健康发展中的农 业大国,有责任有义务积极行使法律权利,维护本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为推动优化世界公平贸易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在我国越来越多地遭遇外国反补贴 调查的背景下,我国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亦应有针对性地依法对某些国家启动反补贴调查。应进一步完善反补贴机构、机制和措施,培养一大批熟悉农产品国际贸易 规则的具有多种语言优势的专家及专业律师等人才,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反补贴格局。另一方面,政府应依据WTO协议调整补贴政策,取消禁止性补贴。我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取消禁止性补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尚存少数有违WTO的补贴政策。为避免国际贸易纠纷,我国应尽快修改类似规定;规范可诉补贴的 使用范围,可诉补贴的使用必须满足“不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后果”的条件,对其使用应注意控制在WTO允许的幅度内。

  总之,面对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中国政府和企业一方面积极应诉,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捍卫本国农业产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主动出击,拿起贸易救济的武器,在符合国际 惯例的前提下,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及企业的合法利益。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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