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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与“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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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大学时,经常有一些同学逃课,学校为解决学生逃课问题,想了很多方法,但效果却不如意,甚至有的系主任规定:逃课一次罚款5元。结果却适得其反,5元钱对大部分同学来说微不足道,有的学生甚至扬言,一个月拿出100块钱来专门应付逃课。后来学校经过研究决定:逃课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逃课两次的在全校集会上公开亮相,也就是罚站。此举一出,再无逃课者。

  当前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打假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离“源头抓质量”尚有差距。传统的“发现——调查——处理——终结”的监管模式存在一定弊病,而最大的弊病在于就质量抓质量,企业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地位没有被充分体现出来,其结果就是企业主对问题产品仅负有限的经济责任,违法违规事实没有同企业的发展甚至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监管部门更多的是充当救火队员,监管方式治标却不能治本。

  为什么会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道理我们都明白,主要就是利益驱动。

  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屡有违法违规事实,从根本上来讲,还是企业主存在侥幸心理,100件问题产品被查出一两件,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触及企业的利益。从这个道理出发,目前,以罚款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方式是否能满足这一要求呢?答案显然是不能的。如果仅仅是罚款,那么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会导致两个结果:一个是企业将罚款计入成本,那么制假造假就可能加剧。一个是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过的现象,那就是通过主动“交钱”寻求保护,导致权钱交易,扩大了违法的外延。

  产品质量监管除了罚之外,还有没有更合理有效的方式呢?答案是肯定的。效仿学校治理逃课现象的做法,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通报制度,对确认的问题产品和企业的信息予以公开,让造假企业在接受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信誉受损的后果,如此将会有力打击企业造假行为,改变当前监管部门关起门来搞执法,产品质量问题“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对企业诚信和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权交给社会,还给市场,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地择优淘劣。不仅能将监管部门从繁杂的监管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创新监管,利用本身的职能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减少了人为干预。

  经济转型要求职能部门随之转型,对于质监部门来说,摈弃落后的质量监管方式,创新思维和服务模式,不仅是转型的需要,更是本身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黄飞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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