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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车不等于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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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去年2月,刘先生在某4S店订购了一辆轿车。购车时,刘先生反复强调要保证所提的车一定是新车,4S店的销售员再三明确表示肯定是新车。

  7月份,刘先生偶然发现所谓的“新车”居然是2008年3月出厂的,原来这辆车已在仓库放置了1年。谁知自己支付了28.38万元,居然买了辆库存车。经过4S店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刘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了解,4S店承认刘先生的汽车确实是2008年生产的,但当时的销售员也没搞清楚情况,并不是故意欺骗刘先生。经协调,4S店退还消费者3.5万元,作为库存车的折旧费,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点睛】

  库存车由于要考虑折旧等原因,比新车便宜不少,如果销售商销售库存车,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维护其知情权。本案虽然难以认定该公司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但事后久拖未决,有违企业的诚信经营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汽车产业的发展除了生产环节以外,销售环节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诸多问题的话,同样会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欲望。因此一个产业的有序发展要规范各个环节,这就提醒各级销售商一定要诚信经营,树立起自己良好的信誉。

  同时提醒消费者,购车时,请将口头约定的内容写入书面合同,以便事后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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