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质监局、山西省环保厅共同制定的新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出台,太原市作为试点区域于7月20日前启用,其他市于9月1日前启用。对持有不符合新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办理相关业务。
据介绍,新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由正反两面组成。正面由报告名称、资质信息、检验流水号、报告识别码、被检车辆图片、车辆基本信息、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等组成;反面由报告说明、实验室信息等组成。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委托方留存,一份由环保部门留存,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检验报告所附被检车辆的图片必须在检验过程中抓拍,并显示拍照时间,且检验报告中须有车辆检验起止时间的详细记录;检验流水号作为全省唯一编号,与报告识别码一一对应,报告识别码可用于识别检验报告的真伪。按照规定,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保存《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单、检验数据和被检车辆图片的电子档案等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对不使用新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业务的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