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村镇住宅设计规范》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标 [2010] 43号文,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联合主编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村镇住宅设计规范》,已于近日在成都召开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村镇司、主编单位领导,以及编制组成员共20余人出席了会议。

  为了确保村镇(乡)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节能、节地、卫生等要求,提高村镇住宅的功能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村镇(乡)居民的生活、生产需求、居住特点等,编制该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在县城以下的农村建制镇(或乡)及非建制镇(或乡)(不含城关镇)、行政村(中心村、基层村)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的农民自用住宅设计。

  该规范将针对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建筑类型多样化、各地资源不均衡、社会习俗与生活方式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投资主体多元化、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等特点,重点解决好与现有《住宅设计规范》的衔接问题;真正抓住村镇住宅中特有的共性问题,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强调住宅安全意识,包括选址、构造、结构、用电、防雷及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按村镇住宅不同特点,分类指导,使之成为指导、监督村镇住宅设计的技术依据,推动农村住宅建设技术进步,最终服务于农民的目的。

  编制组认真听取了汇报,并针对规范的适用范围、章节目次等内容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并达成一致意见。具体讨论结果如下:

  1、为了使本规范的可操作性强,同时处理好与现有《住宅设计规范》的衔接问题,应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暂定为:适用于在县城以下的农村建制镇(或乡)及非建制镇(或乡)(不含城关镇)、行政村(中心村或基层村)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的农民自用住宅设计。

  2、本规范编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农民住宅功能适用、安全、经济、节能、节地、卫生等,满足村民的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习惯。农民住宅安全包括选址、构造、结构、用电及防雷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3、修改编制大纲中的部分章节目次的名称和内容,调整部分章节的顺序和建议增加的内容,包括:① 增加第三章基本规定,并对村镇住宅补充分类条款,对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加以具体化说明;② 将原来选址、宅基地设计章节内容合并成一章节;③ 将原来有关建筑专业设计的内容集中为一章,章节名称改为“建筑”,并增加有关构造安全方面要求的内容;④ 删除原来“公用部分”章节,将其内容合并到 “建筑”;⑤ 增加“结构”章节;⑥ 将原有第8章节拆分成两个章节,分别为“辅助设施”、“建筑设备”。

  4、确定村镇住宅的基本单元是:户型。

  5、本规范编制中应注意既要抓住全国村镇住宅中的普遍特性,但又要避免编成某一地区的地方规范,合适度要把握好。

  6、考虑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

  7、进一步确定了各章节内容的编制任务分工,并根据增补的内容对原编制大纲中的进度计划做了适当调整。编制分工及计划见附件1。

  8、为了便于编制组之间信息交流畅通,特申请一公共邮箱(cunzhenzzsjgf@163.com),作为本规范的交流平台。

  编制组成员一致表示,要不辜负部里领导对本规范编制组的期望,肩负起赋予这本规范的重任,将全力以赴投入编制工作,尽早完成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希望各参编单位给与积极的支持,以确保本规范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5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