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噪声标准的层次与作用
综合国际和我国噪声污染管理实践,环境噪声污染控制需要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或控制)标准、产品噪声辐射标准3个层次的标准。
(一)保证人体健康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从应用角度讲,它是评价环境噪声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量化指标,也是制订高噪声活动或场所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和高噪声产品噪声辐射标准的法理基础和科学依据,其制订和实施来自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的授权。
在形式上,声环境质量标准完全是从受体保护(睡眠、交谈思考、听力损伤、主观烦恼度)的角度,分功能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等)或保护目标规定标准限值要求,遵循敏感点控制的原则。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是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但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目前正在修订,乡村亦将纳入《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针对高噪声活动或场所的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是针对环境噪声污染源场所或活动而制订的强制实施标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环境噪声管理的行政措施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4类环境噪声源: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按照法律规定,针对这些高噪声的活动或场所,应制订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保护周围声环境,满足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要求(指周围有敏感点存在时)或为未来的土地利用留有余地(周围尚无噪声敏感点存在)。
1.高噪声场所或活动的噪声管制标准
针对直接具体的工业企业场所、建筑施工场所、社区(商业、娱乐、家庭)活动或场所,可以通过噪声管制标准进行控制。管制标准的明显特点是针对具体的污染产生者,并可实施行政管制。
我国目前属噪声管制性质的标准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对于社会生活噪声、针对一些具有重复性的产生噪声活动,也可制订标准,如目前正在制订的《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但大多难以量化的行为,应通过行政管理规范来控制,如装修活动规定作业时间等。
2.公共交通设施噪声控制标准
交通设施具有公共产品(服务)性质,一旦这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公路、铁路、机场等)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很难确定具体直接的污染责任人,即使确定了建设者或委托管理者,也很难通过简单的噪声管制方式解决污染问题。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所应该达到的噪声控制水平,就是公共交通设施的噪声控制标准。
目前我国《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存在标准性质定位不明确和与声环境质量标准协调的问题,而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干线项目尚无明确的噪声控制标准,需要整合制、修订。
(三)针对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
噪声辐射水平主要针对建筑和家庭用设备、工程机械、机动车辆、铁路机车、飞机等高噪声产品而规定。与声环境质量标准或噪声排放(控制)标准采用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不同,它通常使用声功率级(Lw)或声压级(Lp)。从国家标准制订情况看,我国对机动车、铁路列车、拖拉机等一些类别的高噪声产品制订了噪声辐射标准。我国今后应借鉴欧盟、美国等的噪声控制经验,重点制订室外移动设备的噪声辐射标准。
二、环境噪声标准层次关系分析
声环境质量标准在所有环境噪声标准中是目标标准,处于第一层次。只有制订了声环境质量标准,才能评估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而才能得出是否有必要对产生噪声的场所、活动进行噪声管制的结论。因此,它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实施声质量标准为政府环境噪声管理行为及其规范的设立提供了正当性法理基础。此类标准不能直接施行于具体的噪声产生对象,而是仅对环境而言的。
针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交通干线等高噪声场所或活动制订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因为这些场所或活动往往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使其周围声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干扰了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服务的,是可执行标准,对象是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高噪声活动或场所,处于第二层次。
对室外常用的高噪声设备如道路车辆、工程机械等制订噪声辐射标准,淘汰落后技术、禁止超标产品进入市场,可以减轻其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直接污染,或者降低高噪声活动或场所治理噪声的技术难度和成本。由于这类噪声辐射标准既服务于第一层次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又服务于第二层次的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因此,可将其划分为第三层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