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今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同时要在3年内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复审。这是日前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规定的。

有关人士称,《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对认证依据的管理,规范认证技术的制定,以及保证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证技术规范是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用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符合性要求的技术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认证活动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但是,在某些领域存在着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情况。为了开展相关认证,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按照《办法》的要求,今后,认证机构在自行制定技术规范前首先要向国家标准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标准委下属标准化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前,可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认证技术规范。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可以等同或者修改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据了解,今后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同时,用于产品认证的认证技术规范,通常只规定性能要求而不规定产品设计要求,必要时规定抽样要求、检测方法、产品分类(级)及其标志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有适用认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已有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技术上存在重大分歧的认证技术规范国家认监委将不予备案。当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此前的认证技术规范予以废止或者修订,修订后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重新备案。

据介绍,国家认监委将委托国家标准委、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技术委员会承担认证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将对不同认证机构对相同认证对象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协调,以保证认证技术规范的一致性;对于需要统一实施认证的领域,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建议,制定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

国家认监委将公布经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名称、制定情况以及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异等信息。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6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