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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文化厅印发《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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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规范公共图书馆服务行为,改善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新疆自治区文化厅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制发了《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设施与环境条件做了规定。(1)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2)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严禁挪作他用。(3)公共图书馆服务区域布局应遵循以读者为中心的原则,与图书馆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流线通畅、安全节能,朝向和通风良好。少儿阅览区与成人阅览区应遵循分开设立的原则,设置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设置少年儿童活动场地。(4)公共图书馆在馆外须有醒目的馆名牌。图书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公约、读者须知、办证方法、借阅规则、收费标准、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向读者公示。(5)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应有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室内应有残疾人卫生设备和电梯。没有电梯的公共图书馆,应将与残疾人相关的服务项目安排在一楼,或有专人负责接待。(6)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备,科学合理地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对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做了规定。(1)公共图书馆应向全社会公众开放,除本区居民外,还应包括外地、境外的来疆人员。少儿服务部(室)除为少年儿童服务外,还应接待家长和少年儿童工作者。(2)公共图书馆应逐步实行全年开放制,阅览、外借等对外服务窗口节假日期间应正常开放。(3)公共图书馆应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读者进行阅读辅导,不断提高其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能力。

  三是对服务内容和方式做了规定。(1)公共图书馆须提供文献借阅、查询和阅读指导等服务。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2)公共图书馆应倡导文明服务用语,提供人性化、便利化、无障碍的服务。特别要注意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3)公共图书馆应设立预约借书、电话(或网上)续借、流动图书站点及为有特殊困难的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措施。(4)公共图书馆须依法保护馆藏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读者隐私,确保不外泄读者个人信息。

  四是对服务管理与文献资源做了规定。(1)公共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2)公共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方向。入藏文献信息资料应当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应当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和地方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文化部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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