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网友普遍赞同扩大汽车召回的范围,大部分参与者认为应当加强召回信息的透明度;对于备受关注的罚款额度,51.23%的网友认为,处罚产品货值金额的50%,仍不足以威慑那些不负责任的厂商。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汽车产品”的范围扩大到除整车外的“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汽车进口商、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同样也被视为“生产者”。与此同时,生产者除了履行召回义务,还应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网友们认为这些规定扩大了法规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召回厂家对消费者的补偿办法,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之一。
7月20日,18家重点整车企业代表,就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对此,引发社会各界大讨论。
现摘发部分意见与建议,供相关部门及读者参考。
处罚范围和力度是否过大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
在召回中,企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企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处以5万~100万元的罚款。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新规顺利出台,可谓处罚力度空前。
正方:
一汽集团代表: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是致命的,并且范围也过大,不利于实际操作和理解。以企业召回5000辆价格10万元的车为例,企业如果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1000万~2.5亿元的罚款,而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召回罚款也仅为1600万美元。如果按照最高额度处罚,企业很可能要倾家荡产,而且法人可能要附带刑事责任,建议在实施过程前期,应该酌情考虑。
反方:
雨过天晴(和讯北京网友):据我所知,目前美国正在修改有关召回法规,将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的惩罚力度还是没有赶上发达国家的力度。我觉得有的车企在偷换概念,“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召回罚款也仅为1600万美元”并不等于美国召回惩罚条例的最高额度就是1600万美元,相反,说明美国的企业比较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50%”是指企业极端恶劣的情况下的最高惩罚力度。既然企业犯法了就应该伏法,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
杨沧海(网易南京网友):不能仅按货值比例罚款。如果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且造成恶性后果,那么,仅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是不够的。有的企业为了赢得市场,急功近利,明知新车存在缺陷却故意隐瞒,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这样的企业仅仅靠50%的处罚是远远不够的。与百姓的生命安全相比,企业倾家荡产又算得了什么呢?
商用车与乘用车是否应区别对待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召回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一些汽车企业代表们表示召回产品范围的界定太过宽泛,这样一来,召回产品即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低速车以及零部件,由于各个车型产品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同,一旦按照条例“一刀切”进行召回,势必造成很多问题。
正方:
一汽集团代表:乘用车一个轮胎使用3年都没问题,商用车可能3个月就已经到了更换的时候了,由于针对乘用车和商用车召回的期限没有限定,今后企业与消费者的责任很难理清。
中国重汽集团代表:去年9月国家才颁布针对商用车的《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整整比乘用车落后了5年,如果征求意见稿要求乘用车和商用车做到一样好,那也不现实。
反方:
高山(新浪北京网友):既然国家已经在去年将商用车纳入召回范围了,就说明乘用车召回条件已经成熟。我认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车企,不应该在召回问题上讨价还价,最主要的是一切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做好自己的产品。企业一旦召回就应该从容面对,用实力去解决问题。
改变进口车召回中外有别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将改变中国消费者在汽车召回中受到的一些“不公”待遇。按照规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这将改变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召回晚于海外市场的现状。
大众汽车代表:发布风险预警之前主管部门应该给生产企业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信息和资料方面沟通,确实必要的时候才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因为一旦在媒体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话,对汽车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我认为,应该明确进口车产品的货值,是以离岸价,还是销售价作为处罚标准。
交通运输赔偿费难界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时,企业必须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费等。对此,汽车企业代表纷纷提出异议。
上汽集团代表:应该将征求意见稿里“合理的交通运输费等”当中的“等”字去掉,由于商用车多用于运输,情况比较复杂,放进去以后,整个定义和界定不是很清楚,这样容易引起争议。
一汽大众代表:合理的交通运输费用怎么样来确认合理?是以用户的意见为标准还是以厂家的意见为标准?还是以国家能够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作为标准?这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最难以把握的,经常会和用户达不成一致的地方。
悍辣(搜狐长沙网友):车企能不能大气一点,你的产品已经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还要在车马费上跟我们算计吗?
考验自主车质量
随着征求意见稿颁布即将临近,早年饱受国家政策保护的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将面临巨大压力。
某大型国有汽车集团代表:征求意见稿对自主品牌冲击是很明显的。目前自主品牌整体水平还比较低,距离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有一段距离,现在要求这么高,自主品牌短时间内可能做不到,按照这个征求意见稿发布运行,自主品牌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叶盛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征求意见稿对自主品牌企业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督促,相信自主品牌汽车企业会有很好的应付之法。
付于武(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新条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可以督促厂家对产品负责、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对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对此我们应该鼓励赞同,各企业应该大力配合。其次,新条例对我国乘用车生产制造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厂家只有以更好的管理、更好的技术生产出安全可靠的汽车产品,才能树立并提升品牌。
张耀东(资深媒体人):一个国家保护好自己的企业是应该的,但是它更应该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这一点应该是第一位的,所以“高门槛”准入是不容置疑的。目前自主品牌现状可谓鱼龙混杂,我们要保护的是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从来没有说要保护一个落后的自主品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认清这一点。好多时候特别是一些企业不要完全站在自己的行业利益或者是企业利益方面去考虑,更应该考虑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