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穆女士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合同中写明赠送贴膜,但对方只贴了后挡风玻璃和门上玻璃的膜,前挡风玻璃未贴。4S店告知前挡风玻璃从来不赠送贴膜,这是店里的规矩。穆女士坚决不同意,因合同中未注明,也未事先告知,因此穆女士要求4S店补贴前挡风玻璃的膜。
合同中只写明赠送贴膜,通常应理解为全车贴膜。如果确实不送前挡风玻璃膜的应在合同中具体写明,不能以4S店惯例来应付客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的文字含义来解释,不能由制订合同方来作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解释,否则无效。更不能认为之前没人提出异议,所以现在有异议就是不对的,就是无理取闹。这种思维逻辑很不可取,至少表明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漠视。本案中,经营者就是忽略了这一点,想凭自己的“土政策”来取代合同条款的约定。企业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时,首先应当冷静检讨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到底有没有与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正常的交易习惯发生冲突,不能一有投诉就先责怪消费者不通情理。
经过调解,最后4S店给消费者赠送了前挡风玻璃贴膜,并且该公司表示会在以后的合同中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