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是由信用制度、监管程序、市场(社会)反应机制共同组成的集合体。在政府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容易表现为偏重于制度和监管,忽略市场(社会)反应倾向。政府部门以为按制度处罚就完成了监管。殊不知,这仅仅是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常规手段将失信案例信息导入可感知的渠道,才是信用体系具有活力的部分——信誉机制的要点所在。辽宁的做法,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开了一个好头。
最近,辽宁省信用办首次公开曝光5起典型失信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大不小的反响。说不大,因为案例中失信主体均为小鱼小虾;说不小,因为其中有2起政府失信案。作为首次曝光的5个失信案例,其试水与示范的效应远大于案例本身的评价作用。
乡政府当“老赖”被曝光
“朝阳县羊山镇宏达房屋维修队于1996年8月至1997年10月为朝阳县根德乡人民政府的学校建筑房屋,根德乡人民政府共欠工程款 98920元未付。该建筑欠款纠纷由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朝经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规定:根德乡人民政府所欠工程款于2000年12月末前付清。根德乡人民政府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朝阳县羊山镇宏达房屋维修队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了5万元,余欠款经多次工作至今未执结……”
乡政府失信事件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这是6月19日信用辽宁网“曝光台”公布的案例。首批5起欠债不还案登上了“失信榜”。其中政府失信案2起,企业失信案2起,另外一起是个人失信案。
两起企业失信案,失信者分别是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朝阳市双塔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个人失信案的失信者是尹清福,他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为规避法院执行,还有意转移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结。
具有示范意义
去年,辽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提出,“通过公共媒体加大依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
今年,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 《辽宁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规范了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工作程序,并要求省直45个部门按季度报送失信案件。首批曝光的失信案件,均是经过法院判决和调解结案的,但在判决和调解后拒不执行,其主要特点是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社会影响极坏,有一定的典型性。
可以说,对于曝光首批典型失信案件这项工作,相关部门是非常审慎的。有人曾经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建阳,曝光会不会影响辽宁的形象和对外开放?胡建阳这样回答:“我看不会。恰恰是这些失信单位给我省抹了黑,影响了辽宁的形象,破坏了辽宁的发展环境。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任凭坑蒙拐骗、欺诈失信行为存在和横行,谁还愿意到辽宁来投资、发展?所以我们要下决心解决这一问题。”
胡建阳说,目前,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与之不协调的是信用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制假贩假、合同违约、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地区因为信用环境差,商业银行甚至多年停止放贷,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影响。曝光典型失信案件,目的就是要对失信主体施以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使不讲信用的地方政府、企业、个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向全社会表明省委、省政府遏制失信鼓励守信,改善辽宁省信用环境,建设“信用辽宁”的坚定决心。
避免“空转”与“空心”
据了解,目前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建立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对失信行为要给予信息披露、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首期曝光来看,失信案例的公共感知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和疏通。据悉,辽宁省在典型失信案件曝光之前,实行了预警机制,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予以了警告,促其限期履信践约,逾期将给予曝光。这似乎从侧面告诉我们,那些接受警告、在规定期限内赔偿的,可能就没有被曝光。而且,45个省直单位上报的失信案例只有14个。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按《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省直部门的信息是公开的,省信用办完全可以大量采集,然后再权衡是否曝光即可。这也从侧面在告诉我们,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信息部门所有的瓶颈问题还依然是个问题。
信息是信用体系的最基本元素。在制度框架提供强制性解决渠道之后,信息的公开就成为社会反应机制的要点。失信成本必须在失信信息经过信誉机制加工之后才能真正被市场(社会)所追加。没有信用信息作原料,信誉机制就会产生空转现象,信用体系也会表现为空心现象。
一位信用专家曾经感叹,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处于初级阶段,结构性的制约一时还难以突破,一些理论上的误区还没有走出来。政府部门如何走出传统意义的职能定位的“路径依赖”,从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出发,从市场经营的焦点着眼,让市场本身具有的信誉评价机制发挥作用,实现信用成本的增减效应,这是考验政府是否真正面向市场转变了自己职能的一大要点
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发挥市场信誉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奖励机制。与曝光信息紧俏相反,大量的奖励信息充斥政府网站,政府部门在以自身信用为企业附加信誉方面从不吝啬。比如,辽宁省今年启动了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将采取基层推荐、初评预选、媒体公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程序,评选出今年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并进行表彰。还要从评出的诚信示范企业里再优选出30家企业,推荐参加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省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由四省区联合评定100家东北四省区诚信示范企业。对评定的诚信示范企业,省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绿色通道”。这些措施在当前具有非常好的推动作用,但是,这实质上是政府权力的“热情化”,不是信用体系的本质属性。真正的信誉机制应该是市场化的、来自利益相关者的整体评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