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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质监局制定出台《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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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云南省大理州质监局结合行政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经过多次讨论研究,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案件办理实行行政案件登记制、部门领导负责制和执法人员主办制,以及规定了行政案件办理环节的具体时限。按照《规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之日起,一旦发现涉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部门负责人;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案件主办人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案件初步审查和调查工作,提出立案与否的意见建议;对于批准立案的案件,须在10个工作日完成案件调查任务并移送初审,不立案案件也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

  该《规定》的出台,从制度上弥补了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中对办案时限要求不具体等缺陷。同时,在行政执法中,《规定》推行“倒逼制”工作方法,有效预防了压案、瞒案或案件办理效率低等情况的发生,强化了对行政执法的管理,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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