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商务部获悉,自2005年12月28日起,我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4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这是我国继新闻纸反倾销期终复审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392062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终止征收聚酯薄膜反倾销税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