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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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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拉萨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了解到,《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在拉萨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浓)烟。对行驶中排放黑(浓)烟的机动车,拉萨市公安交通和环保执法人员可以直接要求该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检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此杜绝冒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

  禁止销售

  污染物排放超标机动车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没收销毁。

  市场上销售机动车排气污染净化装置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并通过拉萨市环保部门的适应性监测。如果违反规定,拉萨市环保部门将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

  拉萨将鼓励使用优质燃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治理技术、装置、机动车油料添加剂。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初次检测不达标

  暂缓发放机动车牌证

  《办法》规定,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范围。初次检测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暂缓发放机动车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在拉萨市行驶的机动车如果排放明显可见的黑(浓)烟,检测后发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拉萨市环保部门将责令限期维修,可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外埠车辆进入拉萨市之前,拉萨市环保部门将对无排气合格证的外埠车辆实施抽检。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经过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

  维修治理机构

  须具备相应检测技术

  《办法》规定,承担机动车污染物维修治理的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资格,必须具备规范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技术。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污染物防治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国家标准。

  《办法》还规定,任何机动车所有者必须保证污染物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违反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净化装置的,由拉萨市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报废车辆

  要集中处理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

  对于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每6个月向拉萨市环保部门和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污染物排放、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检测的,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对于报废车辆,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进行集中处理,防止报废车辆再次上路行驶、出售、转让。

  违反本规定,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拉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所有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曹艺 来源:西藏商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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